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

2020-06-10 00:00

靠前条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保密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》和《科学技术保密规定》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,是指科学技术规划、计划、项目及成果中,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,依照法定程序确定,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。

  本办法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(以下简称持密单位)是指产生、使用或者其他知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单位。

  第三条持密单位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(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),适用本办法。

  第四条持密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,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总责,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工作,制定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,负责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日常工作。

  第五条持密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、人员、场所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。

  第六条持密单位应当记录本单位持有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名称、密级、保密期限、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,及其变更和解除情况,并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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